捐贈者重要權益與流程

捐贈健康條件說明

NO. 項目 捐贈健康條件
1 年齡 《可接受者》年滿18歲,未達56歲可接受。
《不可接受》未滿18歲,已達56歲。
2 體重及身體質量指數 BMI=體重(公斤)/身高(公尺)2
《可接受者》女性≥40公斤,男性≥45公斤。BMI ≤ 43.5可捐贈,43.5 ≥ BMI ≥ 40僅可捐贈周邊血。
《不可接受》BMI > 43.5者。
3 懷孕生產及母乳哺餵 《可接受者》產後一年以上可捐贈。
《不可接受》懷孕期間不可捐贈。產後一年以上但仍哺餵母乳者不宜捐贈周邊血幹細胞。
4 手術及內視鏡檢查 《可接受者》局部麻醉或未使用呼吸輔助之小手術:術後4周後可捐贈;全身麻醉或使用呼吸輔助之大手術:術後6個月後可捐贈。
《不可接受》若相關術後追蹤期間過短或恢復狀況不理想須推遲捐贈。
特殊情況說明:若捐者術後恢復狀況良好且無相關感染風險,考慮移植病患需要可適時縮短觀察等待期間。
5 癌症 《可接受者》已治癒的皮膚原位癌(不包含黑色素癌)、乳癌零期、膀胱癌零期、及子宮頸癌零期。
《不可接受》所有其他種類的癌症患者。
6 輸血 《可接受者》曾輸血他人血液一年以上者,可以接受,但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曾輸血他人血液未滿一年者;曾在瘧疾或南美錐蟲盛行地區或1980年後於英國境內接受輸血者。
7 貧血 《可接受者》輕度海洋性(地中海型)貧血帶因者(血紅素需男 >11.5,女>10.5)或可矯正之缺鐵性貧血(血紅素>10.5)。輕度或無症狀蠶豆症可加入,須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曾被診斷鐮刀型貧血、中重度海洋性(地中海型)貧血者。或未明原因之貧血。
8 穿洞或紋身刺青 《可接受者》身體曾穿洞或紋身刺青1年以上,若無相關感染風險可以捐贈。
《不可接受者》一年內曾穿耳洞或紋身刺青者。
特殊情況說明:告知移植醫院,考慮移植病患最短需要須推遲4個月。
9 飲酒、吸毒或其它物質濫用 《可接受者》一般飲酒或曾服用或吸食毒品已戒除者。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目前或近期有酒精濫用(酗酒)病史或有酒精性肝病史者。曾在過去五年內曾以針筒注射毒品或其它成癮藥物者 (即使只有一次)。
特殊情況說明:有相關物質濫用史者常有感染性疾病或心肺及肝臟疾病的問題,捐贈時需再進一步評估。
10 背痛 《可接受者》一般常見的背部問題,如:扭傷,拉傷或筋骨酸痛。
《不可接受》須以外科手術或藥物控制等嚴重的背部疼痛。
特殊情況說明:背痛相關問題可能不宜捐贈骨髓幹細胞。
11 骨質疏鬆 《可接受者》捐贈時需再進一步評估,若骨質密度檢查顯示確為骨質疏鬆,僅可捐贈周邊血幹細胞。
《不可接受》骨質疏鬆者不能捐贈腸骨骨髓幹細胞。
特殊情況說明:需要通知移植醫院。
12 高血壓 《可接受者》飲食運動或藥物控制良好的單純(本態性)高血壓(≤160/100mmHg),且無其它心臟病病史。
《不可接受》因其他疾病引起的續發性高血壓,藥物控制不良或存在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險因子。
13 糖尿病 《可接受者》只需以飲食及運動控制之第二型糖尿病者且無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險因子者。
《不可接受》需接受胰島素或降血糖藥物控制者(曾有暫時性妊娠糖尿病史者不在此限)。
特殊情況說明:糖尿病會增加潛在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的風險,可能會增加捐贈期間發生嚴重不良事件(BM或PBSC)的風險。很少有第2型糖尿病患者,僅使用 生活方式的措施,能夠將血糖控制維持在目標值。
NO. 項目 捐贈健康條件
14 心臟疾病 《可接受者》 不需藥物控制或行動限制的二尖瓣脫垂。不需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者。特殊情況說明:包含心肌梗塞、心絞痛、冠狀動脈疾病、瓣膜性心臟病、心律不整等。在捐贈體檢階段需由心臟科醫師評估。
《不可接受》曾經有過心臟病發作、心絞痛、心肌梗塞、狹心症、心臟繞道手術或其他心臟病、瓣膜性心臟疾病或心律不整需藥物治療者。
15 癲癇 《可接受者》過去一年內未曾發作過且未服藥。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仍需服用藥物控制者。
特殊情況說明:手術麻醉期間癲癇發作風險,抗癲癇藥物可能影響血球數目,尤其是PBSC捐贈。
16 腦中風 無合適捐贈條件。
《不可接受》不論短暫性腦缺血、梗塞性或出血性腦中風或腦出血均永久推遲捐贈。
特殊情況說明:梗塞性腦中風和腦出血均是幹細胞捐贈之不良事件。
NO. 項目 捐贈健康條件
17 出血性疾病 包含血友病、VWD、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等。
《可接受者》若病史無嚴重出血併發症可考慮,但只能捐贈周邊血。
《不可接受》曾經有過嚴重出血併發症病史者。
特殊情況說明:需要照會血液科評估。腸骨骨髓幹細胞捐贈具高出血風險。
18 血栓性疾病 包含深部靜脈血栓、肺栓塞等各種動靜脈栓塞或先天性抗凝血因子缺乏。
《可接受者》單一深部靜脈血栓且排除先天抗凝血因子缺乏並完成抗凝血藥物療程(須由血液科醫師評估)。
《不可接受》其他任何原因或反覆發生之血栓性疾病均不宜接受。
特殊情況說明:需要照會血液科評估。腸骨骨髓捐贈和周邊血捐贈均可能增加血栓發生之風險。
NO. 項目 捐贈健康條件
19 過敏 《可接受者》對環境、食物或藥物有輕微過敏反應者可以捐贈,但須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對Latex(手套成份)過敏。
20 氣喘 《可接受者》控制良好且過去兩年內沒有發生需要類固醇口服或靜脈注射類固醇治療者。
《不可接受》控制不良或需要用口服類固醇藥物治療者。
21 嚴重或全身性自免疫疾病 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僵直性脊椎炎、多發性硬化症、潰瘍性腸炎和克隆氏症、硬皮症等。
《可接受者》若病況穩定且一年以上無需治療,可視病患需要情況考慮接受,但僅能捐贈骨髓幹細胞。
《不可接受》取得重大傷病資格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或侵犯兩個器官(系統)以上之或自體免疫疾病均不宜接受
特殊情況說明: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在G-CSF注射後疾病惡化之風險,且捐者之自體免疫疾病相關抗體可能會傳到病患身上。
22 單一器官(系統)自體免疫疾病 如甲狀腺機能亢進或低下、乾癬或牛皮癬、眼球葡萄膜炎等。
《可接受者》 甲狀腺疾病:已切除甲狀腺或狀況穩定已無須服用藥物治療者,若甲狀腺未切除僅可捐贈骨髓幹細胞。 乾癬:症狀輕微僅續局部外用藥物治療者。
《不可接受》 甲狀腺疾病:仍在進行檢查或藥物治療中。 乾癬:嚴重全身性疾病需要藥物治療者或合併關節病變者。 眼球葡萄膜炎:均不宜捐贈。
特殊情況說明:需照會相關新陳代謝科、風濕免疫科或眼科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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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臟疾病
23 肝炎 《可接受者》完全康復的A型肝炎、有B型肝炎抗體,或接種過A型或B型肝炎疫苗。
《不可接受》曾被診斷為B型肝炎或C型肝炎;慢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帶原者可視病患狀況需要於移植醫院決定。
特殊情況說明:可加驗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DNA。
腎臟疾病
24 無法藉由移植傳播 如先天腎臟結構異常、腎結石、多囊腎等
《可接受者》若腎功能正常可接受。
《不可接受》若疾病仍在進展且影響腎臟功能者不宜捐贈。
25 可能藉由移植傳播 如結核、自體免疫腎炎、慢性腎盂腎炎或慢性腎絲球腎炎等。
《《不可接受》均永久推遲。
身心科疾病
26 憂鬱症 《可接受者》服用身心科藥物,且五年內未曾住過院。
若服用藥物中含鋰鹽的捐贈者,僅可捐贈骨髓幹細胞。
《不可接受》五年內曾因精神方面疾病住院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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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Lyme disease萊姆氏症 《可接受者》已治癒。
《不可接受》慢性的萊姆氏症患者(有心肌、神經系統及膝關節等方面的病變)。
28 Babesiosis巴貝蟲病 《不可接受》曾得過此病者無法捐贈。
因巴貝蟲引起的人畜共通疾病,會寄生於體內,由硬蜱或隱喙蜱傳播,此蟲會寄生於人體紅細胞內,人體感染後可能無任何症狀,也可能出現不適(如:發燒、寒顫、肌痛或伴隨有輕度脾臟腫大、輕重度溶血性貧血)。在脾臟切除病人,此可能導致腎功能衰竭和死亡。
29 Chagas disease美洲錐蟲症 《不可接受》曾被南美洲錐蟲結節(chagoma)咬後發病者。
30 瘧疾 《可接受者》罹患過瘧疾已超過三年,或完成完整的瘧疾藥物療程已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但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半年內曾到過瘧疾疫區者。
31 肺結核 《可接受者》曾罹患肺結核且已治癒者。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二年內有活動性的肺結核者。
32 疱疹 《可接受者》一般常見長在嘴角的疱疹已治癒。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長在生殖器官上的疱疹。
33 性病 《可接受者》已治癒的淋病或梅毒,需備註說明。
《不可接受》一年內曾感染淋病或梅毒者。
34 愛滋病 《不可接受》
(1)已罹患或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
(2)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高危險群)如下列:
1.您曾經被診斷患有愛滋病,或者對HIV(愛滋病毒)試驗呈陽性反應嗎?
2.曾經有過危險性行為(即使只有1次),如:
⊙在過去一年內,曾與愛滋病患者(HIV 病毒測試陽性)發生過性行為?
⊙五年內性伴侶有罹患愛滋病的可能
⊙只限於女性捐贈者:在過去一年內,即使只有一次,曾與一名有過同性性行為的男性(此名男性在過去五年內和另一名男性有過性行為)有過性行為
⊙只限於男性捐贈者:在過去五年內,即使只有一次,曾與另一名男性有過性行為
⊙五年內曾經為了毒品或金錢而從事過性交易

3.過去一年內,曾和五年內注射過濃縮式凝血因子的人有過性行為
4.您是血友病患者,並曾接受過濃縮式凝血因子

收到慈濟通知配對上時

為了配合相關捐贈事宜,何時需要請假?

1.體檢:體檢只需半個工作天,但因為交通往返需要請一天的假。
2.骨髓幹細胞捐贈:

 

內容

(1)

自體備血:依預定抽取骨髓幹細胞的量,可能需要安排一個月內前往就近的捐血中心進行自體備血,可以選擇在週末、假日進行,不需特別請假。

(2)

骨髓幹細胞捐贈手術:需要三天。一般下午前往收集醫院(慈濟醫院)住院,隔天早上進行幹細胞採集手術,休息一晚,經醫師評估捐後恢復情形,即可出院。中心會發文至工作單位協助申請至少5天的公假(因捐贈者工作需求而有所不同),私人單位是否給予公假依各單位自行決定,公家單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七款:因捐贈骨髓及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3.周邊血幹細胞捐贈:

 

內容

(1)

注射白血球生長激素前三天需前往合作醫院進行注射前抽血檢驗,可以下班後前往,不需請假。

(2)

收集周邊血幹細胞前4天,每天需前往合作醫院進行白血球生長激素的注射,除了第一劑注射後需觀察15分鐘才可以離開,其他三劑注射完畢即可離開。可以在下班後前往,不需請假。

(3)

周邊血幹細胞捐贈:一般需要二天,捐贈者收集當天一早前往收集中心(慈濟醫院)住院,住院後注射第五劑白血球生長激素,第五劑白血球生長激素注射後3小時即可開始收集週邊血幹細胞。原則上需分兩天,收集兩次,每次收集時間6-8小時。收集次數及收集幹細胞數的量,主要是依據病患體重而定。即使收集兩次,捐贈者皆可於中午過後即可出院。

(4)

因為生長激素注射後可能會有類似感冒症狀的副作用,第四天可能是最不適的時候(依捐贈者體質而有所不同),中心會發公文協助捐贈者請四天的公假,含入院前一天(注射生長激素第四天)與出院後休息一天。私人單位是否給予公假依各單位自行決定,公家單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七款:因捐贈骨髓及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捐贈各階段所需的交通會由關懷小組協助安排與接送,所產生的費用由中心與病患支付,捐贈者前往體檢,本中心只給付捐贈者本人交通與旅遊保險費費用,捐贈者前往收集幹細胞時,本中心可另外給付一位陪伴家屬的交通費,但不含家屬的旅遊保險費費用。交通工具的選擇以提供捐贈者最舒適性與所需時間性最短為原則,主要還是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1.

飲食:由於捐贈骨髓幹細胞,會損失紅血球,所以建議在飲食上多補充點含鐵與葉酸的食物(隨附捐血中心建議食物表),以增加造血功能。

2.

周邊血幹細胞捐贈在收集周邊血幹細胞的過程中,您的血液會與抗凝劑混合。抗凝劑容易造成鈣離子的減少,而鈣離子的減少會造成您手指、腳趾或嘴巴周圍有麻麻的感覺。所以平時的時候多補充點含鈣的食物,讓血液中的鈣離子比較高,收集時可以降低您因鈣離子減少而造成的不適。

3.

生活作息為了給受贈者更健康活躍的幹細胞,建議您生活作息正常,記得保持運動,可以為您與受贈者創造健康的未來。

4.

選擇捐贈周邊血幹細胞的捐贈者,建議您多做點手臂運動,因為手臂血液的循環速度,將影響您每次收集周邊血幹細胞的時間。

 

1.家人的反對:面對家人的反對,中心可以給予相關資訊,協助解說,並盡可能邀請已捐贈者分享捐贈經驗,但是與您家人溝通協調,主要的角色還是捐贈者您本身,本中心尊重您個人決定,您的決定將是是否可以進行捐贈最主要的關鍵。

2.時間上的安排原則上捐贈時間是由移植醫院擬定,因為受贈者需在身體狀況良好情況下才可進行移植,若捐贈者在某段時間或有需要特別配合的時間,可以事先提出,本中心與移植醫院協商,訂定出最適宜的捐贈排程。

捐贈流程與重要提醒

第一步:移植醫院通知

尋找可能的捐贈者

移植醫院以書面向中心提出配對申請尋找可能的捐贈者,中心回覆捐贈者血樣覆檢以及感染性檢測結果給予移植醫院。 移植醫院回覆採用的捐贈者以及確認捐贈日期。

捐贈者權益與需求

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嚴密保護每一位可能造血幹細胞捐贈者的個人資料及捐贈狀態。為保障造血幹細胞捐贈者權益,病患、病患親友或病患移植中心醫療團隊相關人員,皆不得直接與您接洽有關捐贈事宜。本中心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透露您捐贈的事實,除非事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或因政府法規的要求。

為維護捐贈者及病患之隱私權及避免無謂的困擾,本中心依國際慣例研訂慣例:造血幹細胞捐贈二年內,捐受贈者雙方不得做正面接觸的規定。這期間有關捐、受贈者一切個人資料,皆嚴格保密不對任何一方透露。若雙方有任何需求皆須透由本中心居中傳遞。

您不會因捐贈造血幹細胞而得到任何金錢補償(包括損失的時間),您亦不需要在此次捐贈過程中支付任何費用。配對至捐贈過程所產生之行政、檢驗及醫療費用則由健保或病患支付,部分由本中心補助。 您本人往返居所與體檢醫院、各地捐血中心自體備血、白血球生長激素注射醫院、周邊血幹細胞收集醫院之往返交通費,可由本中心以實支實付的原則獲得補償。 若您為此次捐贈須向公司或學校請假,本中心可以發函證明您確實為志願捐贈者,並於您捐贈後由醫師開立〝醫師證明〞予以證實。

為保護及照顧捐贈者,特與富邦簽訂保險以保障捐贈者,保險內容如下:

01

給付條件及內容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捐贈者在保險保障期間內死亡(或全殘)保險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02

住院醫療保險金

捐贈者於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必須住院治療時,將按保險金表所列金額採「實支實付」方式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因捐贈之正常程序所需之住院費用,不在給付範圍內。
給付項目 保險金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 NT$ 2,000
每次手術費用基準額 NT$ 43,200
每次住院醫療雜費 NT$ 68,000
每次住院保險金額 NT$450,000
最高住院日數 90天
倘捐贈者無法提出正本收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同意按其它申請文件所載之住院天數給付住院津貼,每日住院津貼為貳仟元,每次事故最長給付九十天。

保障期間:自捐贈日起三個月。

捐贈者於抽髓前一日簽署「富邦慈濟髓緣人壽暨住院醫療團體保險加入表」。

完成造血幹細胞捐贈一段時間後,您可能會由本中心醫務主任、捐者小組(包含中心委託之關懷小組)徵詢是否同意為同一病人做再次捐贈骨髓幹細胞、周邊血幹細胞或其他類型的血液(例如淋巴球),或被詢問是否願意參加研究計劃。您所接獲的任何請求,都會有專人向您解說,並另行簽署書面同意書。您有權拒絕上述任何一項請求。
  本中心接受移植醫院再次捐贈的要求時,將由本中心醫務主任審慎評估病患病情的需求及捐贈者健康情形,確保捐受雙方安全及權益。如遇特殊情形者,另召開醫務委員會進行評估及討論。

以下是本中心依據國際慣例所訂定的再次捐贈原則:
1 第一次是捐贈周邊血幹細胞的捐贈者,不再接受第二次捐贈周邊血幹細胞的要求。但是可以接受骨髓幹細胞捐贈的要求。
2 第一次是捐贈骨髓幹細胞者,第二次要求則可以是骨髓幹細胞或周邊血幹細胞捐贈。
3 白血球(淋巴球)捐贈,則必須距前次捐贈時間一個月以上。

保持聯絡

您若對造血幹細胞捐贈過程有任何問題或疑慮,請洽詢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

E-mail: btcscc@tzuchi.com.tw
電話:03-856-1825
分機 13517 或 13217 或 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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