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 (3)
需要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人,係罹患血液疾病絕重症,能夠配對到適合之志願捐贈者進行移植,殊屬不易。
針對被配對到的志願者,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必然會積極循通訊資料聯繫,惟有的志願者因遷居,未留任何線索,導致無法聯繫,為爭取搶救生命之時效,不得已發函請求花蓮縣警察局協助,花蓮縣警察局乃函請志願者設籍所在的警察局,通知志願者以了解其捐贈意願。
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並不清楚此是否為警察之法定業務範圍,然對於人民保姆於搶救生命之大力協助,極有效率的使志願捐贈者得償救人一命之心願,同時病人能及時得到救命之造血幹細胞,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特此表達無上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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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訟主要在於健保署與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針對非親屬捐贈者於捐贈周邊血幹細胞或淋巴球之醫令的認知不同。
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在非親屬間造血幹細胞捐贈,在健保申報上一直依實際執行項目申報「非向捐血中心、家屬或親友取血」,而健保署在事後回溯並要求以費用較低的「向捐血中心、家屬或親友取血」項目之醫令申報,但非親屬幹細胞捐贈並非向捐血中心、家屬或親友取血,雖經申訴仍判定慈濟敗訴。
目前健保署沒有專用周邊血幹細胞收集的醫令代碼,長年來各醫院權宜方法皆採用捐血中心取血的醫令代碼,此次許多移植醫院亦受健保核刪。對於此結論,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深感遺憾並將陳請健保署擬訂周邊血幹細胞收集專用醫令代碼,讓造血幹細胞移植能在合理的體制下幫助到每一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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